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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規定
時間:2015-03-08 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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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規定

 

    (2009年1月4日貴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huì)常務委員會(huì)第十三次會(huì)議通過(guò) 2009年3月26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huì)常務委員會(huì)第七次會(huì)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三章 安全生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防範生産安全事(shì)故,保障人民群衆生命和财産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安全生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内從事(shì)建設工程活動以及對(duì)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裝修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dào)、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duì)本行政區域内建設工程安全生産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内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内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所需的工作經(jīng)費。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五條 建設工程開(kāi)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持下列資料到工程所在地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監督備案:

  (一)建築施工安全監督申報書;

  (二)施工單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上崗證;

  (三)施工單位安全施工措施;

  (四)建設單位安全生産費用支付憑證以及使用計劃。

  實行勞務分包的,還(hái)應當提交勞務分包合同以及勞務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

  第六條 拆除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規定的相關資料和下列資料,到工程所在地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一)建築拆除工程備案表;

  (二)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産許可證;

  (三)拆除工程承包合同。

  拆除工程完工後(hòu),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驗收,并且報工程所在地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七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監督備案和拆除工程施工備案,應當自收到備案資料之日起(qǐ)3個工作日内,對(duì)備案資料和施工現場安全生産條件進(jìn)行核查。符合規定條件的,予以備案;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備案,并書面(miàn)告知申報人。

  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機構在辦理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監督備案和拆除工程施工備案後(hòu),應當將(jiāng)備案資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xiàng)施工單位支付安全生産費用。建設工程安全生産費用納入專戶管理,在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機構監督下使用。

  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機構與施工單位應當到施工單位建設工程安全生産費用開(kāi)戶銀行辦理安全生産費用監督使用手續。

  第九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duì)施工現場使用的機械設備、安全防護用具及其他安全生産條件進(jìn)行監督檢查,發(fā)現不符合安全生産要求的,應當責令施工單位限期整改。

  第十條 對(duì)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以及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産違法、違章行爲,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機構應當進(jìn)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産不良記錄。

  建設工程竣工後(hòu),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産情況,將(jiāng)建設工程安全生産評定爲不合格、合格、優良等級。

  建設工程安全生産不良記錄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産評定結果,應當向(xiàng)社會(huì)公布。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設立、公布建設工程安全生産舉報電話,及時受理建設工程安全生産違法、違章行爲的舉報、投訴。

 

第三章 安全生産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duì)從業人員進(jìn)行安全生産教育培訓;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組織考核。未經(jīng)培訓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崗。

  進(jìn)行安全生産培訓、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duì)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産教育培訓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十三條 實行建設工程從業人員安全信息卡制度。凡在建設工程工地進(jìn)行施工和現場管理的人員,憑安全信息卡進(jìn)入施工工地。

  安全信息卡由施工單位持從業人員身份證明、健康情況以及安全生産教育培訓、考核等有關資料,到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有關資料之日起(qǐ)15個工作日内辦理完畢。

  辦理安全信息卡不得向(xiàng)從業人員收取費用。

  建設工程從業人員安全信息卡信息發(fā)生變更,施工單位應當向(xiàng)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辦公區、生活區與作業區應當分開(kāi)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區、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

  禁止在未經(jīng)竣工驗收的建築物内設置員工宿舍。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入口處應當設置工程公示牌,載明工程概況、管理人員名單及監督電話、消防責任、安全生産、文明施工和施工現場平面(miàn)圖等内容。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網、安全帽、安全帶等安全防護用品質量必須符合國(guó)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經(jīng)施工、監理單位查驗合格後(hòu),方可使用。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安全生産自檢制度,按照規定對(duì)施工現場安全生産隐患進(jìn)行排查,發(fā)現隐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進(jìn)行整改。

  對(duì)施工現場存在的重大安全生産隐患,施工單位應當及時向(xiàng)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八條 房屋建築工程基礎完工前、主體進(jìn)入三層作業前、主體外粉作業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标準》自評合格,并且將(jiāng)自評檢查材料報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機構核查。

  房屋建築工程實行建設工程監理的,自評檢查材料還(hái)應當附工程監理單位的意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自評檢查材料之日起(qǐ)3個工作日内核查完畢。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設專人負責工程項目安全檔案管理,工程竣工後(hòu)及時將(jiāng)安全生産監督檢查記錄、安全管理資料、竣工自我評價資料立卷歸檔。

  第二十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將(jiāng)安全生産納入監理規劃,每個工程監理項目應當配備不少于1名的安全監理員,并且建立項目安全監理過(guò)程檔案。

  第二十一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將(jiāng)安全生産費用使用、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和施工起(qǐ)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闆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納入監理範圍。

  第二十二條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guò)程中,發(fā)現存在安全生産隐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xiàng)建設工程所在地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雇傭無建設工程從業人員安全信息卡的人員作業的;

  (二)未設專人負責工程項目安全檔案管理或者未及時將(jiāng)工程安全生産監督檢查記錄、安全管理資料、竣工評價資料等材料立卷歸檔的;

  (三)房屋建築工程基礎完工前、主體進(jìn)入三層作業前、主體外粉作業前,未將(jiāng)自評檢查材料報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機構核查的。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且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未經(jīng)竣工驗收的建築物内設置員工宿舍的;

  (二)未及時整改安全生産隐患的。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未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工程公示牌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且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配備安全監理員的;

  (二)未建立安全監理過(guò)程檔案的;

  (三)未將(jiāng)安全生産費用使用、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品和施工起(qǐ)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闆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納入監理範圍的。

  第二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對(duì)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未進(jìn)行監督檢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且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未構成(chéng)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其他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安全生産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搶險救災用房和農村村民自建住房的安全生産管理,不适用本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9年7月1日起(qǐ)施行。